>> 浙商證券-債券市場專題研究:專項債不行使贖回權怎么看?-240318
| 上傳日期: |
2024/3/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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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57KB |
| 格式: |
pdf 共11頁 |
來源: |
浙商證券 |
| 評級: |
-- |
作者: |
杜漸,唐嵩 |
| 下載權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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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含權專項債不贖回無需過度擔憂,其對同一區(qū)域的地方債估值并未產(chǎn)生影響,市場的關注點或在于募投項目層面,而非償付安全性。對于交易型機構,投資含權專項債時建議采用到期收益率進行定價,減少不行權可能導致的估值損失;對于配置型機構,含權專項債不行權相當于持有低風險高票息資產(chǎn),降低再投資風險。 主流機構以配置的思路投資地方政府債 地方政府債券的持有人以商業(yè)銀行為主,其他主要包括保險機構和非法人產(chǎn)品。商業(yè)銀行或保險機構持有地方政府債券的邏輯主要在于配置而非交易,因此在一級投標之后,大概率采用攤余成本法進行估值,在持有過程中可以較好的平滑估值波動。但對于其他以交易思路持有地方政府債券的機構而言,需要更加關注持倉標的估值的變化。 市場存量含權專項債規(guī)模并不大 2019年開始,地方政府逐步發(fā)行含權債券,但整體規(guī)模不大。截至目前,全市場累計發(fā)行47只含權地方政府債券,發(fā)行金額合計701.63億元。已經(jīng)歷行權選擇的14只含權專項債中,有13只未行使贖回權,相似之處在于募集資金普遍用于土地開發(fā)或棚改項目,償債資金則與土地出讓收益密切相關。 募投項目收益并不直接決定含權專項債是否贖回 以土儲專項債為例,含權債公告贖回與否或與募投項目儲備土地是否出讓有關,但土地出讓并不構成贖回行權的充要條件:若目標地塊在行權日之前完成出讓,則地方政府可能會行權以提前贖回;但地方政府同樣可以在土地完成出讓之后,仍然選擇不贖回并等到最終到期之日兌付,此情形下可能表現(xiàn)為專項債未行權,但在到期日完成兌付。 關注含權專項債在贖回行權時對估值的影響 含權專項債在行權公告前通常采用行權估值,在行權日前的一個季度左右時間,估值會出現(xiàn)小幅溢價,體現(xiàn)為市場對其行權不確定性的風險補償;在行權公告不贖回后,含權專項債估值迎來躍升,估值與同期限不含權專項債保持一致,其實質(zhì)為“短久期”地方債估值向“長久期”地方債估值的躍遷。 三個角度看待含權專項債不贖回 1、償付安全性角度:短期維度下,地方政府可以選擇發(fā)行再融資專項債券先行兌付到期的專項債券本金,償付安全性有保障;基本面有韌性,中長期維度下,土地出讓收入較有保障,含權專項債的長周期邏輯仍有支撐。 2、估值風險角度:對于以商業(yè)銀行或保險機構為代表的主流投資人,投資地方政府債券的邏輯在于配置,估值變化對于資本利得并不構成影響;對于交易型投資人,需要關注行權估值和到期估值可能導致的差異,在投資含權專項債時,建議按照同期限不含權債券的定價邏輯——即以到期估價收益率進行定價,減少可能的估值損失。 3、再投資風險角度:2017年以來,地方政府債到期收益率趨勢下行,若持有的含權專項債公告不行權,此時對于投資人而言,可以降低再投資風險。拉長視角來看,投資的含權專項債不贖回相當于以一個更高的票面利率鎖定后續(xù)持有區(qū)間,在收益率下行趨勢中,可以獲得更多票面收益。 風險提示 樣本選擇導致的結(jié)果偏誤;歷史數(shù)據(jù)不代表未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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