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浙商證券-新一輪財稅體制改革系列研究報告之六:資本利得稅知多少?-240726
| 上傳日期: |
2024/7/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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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26KB |
| 格式: |
pdf 共14頁 |
來源: |
浙商證券 |
| 評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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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李超,廖博 |
| 下載權限: |
此報告為加密報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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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點 資本利得,是指納稅人出售或交換資本性資產所獲取的收益。具體來看,主要指向有價證券(如股票、債券、存托憑證等)、不動產(房屋、土地)等資本性資產的增值或因買賣而發(fā)生的凈收益所得。資本利得稅屬于所得稅范疇,稅負具有不可轉嫁性。我國已于2019年中國全面啟動新一輪個人所得稅改革,將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許權使用費所得4項勞動性質的所得,合并為綜合所得,而對經營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偶然所得以及其他所得,仍采用分類征稅方式,按照規(guī)定分別計算個人所得稅。 我們認為,新一輪財稅體制改革有望健全以財產稅和所得稅為主的直接稅體系,規(guī)范資本所得、財產所得稅收政策,健全中長期資金和耐心資本入市的體制機制,維護資本市場健康穩(wěn)定。 我國沒有開征獨立的資本利得稅,但在所得稅中涉及有相關課稅 資本利得(Capital gains)是指納稅人通過處置資本性資產而取得的特殊收益,最常見的包括出售或轉讓股票、債券、房屋、機器設備、土地等資產獲取的資本增值。根據(jù)資本利得的不同屬性(屬于個人,還是公司、法人),可分別課征不同的稅種。資本利得作為一種所得,屬于所得稅的征稅范疇,因此在企業(yè)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中通常都有所涉及。例如企業(yè)所得稅法中,對于應納稅所得額中的應稅收入就包括轉讓財產收入、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許權使用費收入。我國的個人所得稅法規(guī)定個人轉讓財產所得、財產租賃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都作為應稅所得,但是對部分資本利得免稅,如股票轉讓所得。 A股與港股紅利稅存在一定差異 目前A股市場的紅利稅是20%稅率,可以依據(jù)持有時間享受優(yōu)惠減免,持有一年以上免征紅利稅,持有一個月以上不足一年減征50%,持有不足一個月的全額計征。根據(jù)中國香港特區(qū)《稅務條例》,香港按照屬地課稅原則(只有在香港產生或得自香港的利潤/收入,才須課稅),實行入息分類稅制。也就是說,特區(qū)政府并不征收股息稅和資本利得稅,港股投資所獲得的買賣價差和股息收入所得均無需向特區(qū)政府繳納稅費。 我們提示,通過搭建紅籌跨境投資架構(即“開曼-BVI-中國香港-中國內地運營實體”典型架構)可實現(xiàn)在海外上市的目標。由于香港市場不征收股息及資本利得稅,因此其它地區(qū)所征收的股息紅利稅都是按公司注冊地規(guī)定的預繳稅,由企業(yè)于派息劃賬前預扣。國內投資者通過港股通購買香港紅籌股的股票,如果獲得分紅,我們測算國內個人投資者實際繳納的紅利稅率為28%(具體參見正文部分說明)。 我國債券投資的稅收政策可能影響市場決策行為 根據(jù)稅法的有關規(guī)定,目前我國債券投資者涉及的稅種主要是所得稅和增值稅。我國債券市場的稅收制度相對復雜,主要是從投資者、利息和資本利得、券種、稅種(所得稅和增值稅)四個維度確定的。我們認為,對債券市場影響較為顯著的稅收政策包括:對政府債券的利息收入免征所得稅、對公募基金和境外機構等投資者的債券投資利息收入免稅。不同券種、不同投資者稅收政策的差異會影響券種之間的定價關系和投資者行為,進而影響流動性和定價。 為了鼓勵基金行業(yè)發(fā)展,財政部、國稅總局曾明確在《關于企業(yè)所得稅若干優(yōu)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號)中規(guī)定:對證券投資基金買賣債券的差價收入和利息收入,暫不征收企業(yè)所得稅。值得說明的是,公募基金購買債券所得的利息收入免繳企業(yè)所得稅,但基金投資者須繳個人所得稅(稅率通常是20%,國債利息收入免稅的除外),由基金公司代扣代繳。 二手房交易稅收政策是完善房地產稅收制度的重要部分 二十大三中全會提出“完善房地產稅收制度”。整體來看,二手房交易涉及轉讓方的稅收有:個人所得稅、增值稅及附加(包括: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費附加)、土地增值稅、印花稅。根據(jù)《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建設部關于個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9〕278號)的規(guī)定,個人轉讓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收個人所得稅(即“滿五唯一”)。不滿五年需正常征收個人所得稅?!皾M五唯一”個人所得稅免征政策涉及的購買房屋時間按照房屋產權證和契稅完稅證明注明時間“孰先”原則確定。 關注后續(xù)資本所得、財產所得稅收政策的規(guī)范 我們認為,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范圍擴大是一個漸進過程,擴大綜合計稅范圍是未來個人所得稅改革的趨勢,資本所得、財產所得有望納入綜合計稅范圍,以推進實現(xiàn)稅收公平。同時,將資本所得納入綜合所得計稅范圍后,稅率級次或動態(tài)調整,以統(tǒng)籌兼顧稅收效率。根據(jù)國家稅務總局廈門市稅務局課題組撰寫的《進一步優(yōu)化綜合與分類相結合個人所得稅的對策建議》,我們預計,未來可能將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等資本所得陸續(xù)并入綜合所得,強化稅收調節(jié)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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