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達證券-非銀行金融行業(yè):費率現(xiàn)價均披露,保險產品信息透明度升級-221118
| 上傳日期: |
2022/11/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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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20KB |
| 格式: |
pdf 共5頁 |
來源: |
信達證券 |
| 評級: |
看好 |
作者: |
王舫朝 |
| 行業(yè)名稱: |
銀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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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限制-登錄即可下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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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2022年11月17日,銀保監(jiān)會發(fā)布《人身保險產品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辦法》指出,保險公司作為產品信息披露的主體,應當將產品的條款、費率、現(xiàn)金價值全表等與消費者權益密切相關的信息進行全面披露,《辦法》將于2023年6月30日起實施。 點評: 明確信息披露主體和方式,提高保險產品信息透明度。《辦法》明確保險公司是產品信息披露的主體,中保協(xié)、中國銀保信等機構為社會公眾及消費者提供權威的信息查詢渠道?!掇k法》規(guī)定信息披露的人身險按照險種類別和設計類型劃分,包含了普通型、分紅型、萬能型和投連型等主要人身險產品類別。我們認為隨著《辦法》的出臺,公眾對于保險產品具體內容和信息的掌握程度有望進一步加強,并有助于普及保險產品基本概念及保障理念。同時《辦法》要求保險公司對產品信息披露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和及時性承擔主體責任,我們認為有利于督促保險公司建立產品信息披露內部管理辦法,不斷完善內部管控機制,在產品售中和售后均做好信息披露監(jiān)督管理。 優(yōu)化信息披露方式,強化披露的全面性和便捷性?!掇k法》在嚴監(jiān)管的導向下,強化保險公司產品信息披露的全面性,并適應當前互聯(lián)網(wǎng)技術應用發(fā)展趨勢,允許保司通過官方公眾號、官網(wǎng)等自營平臺及相關合作機構、第三方媒體進行信息披露,方便消費者快速獲取關鍵有效信息。我們認為《辦法》強化信息披露的全面性和便捷性是監(jiān)管引導險企真正“以客戶為中心”的集中體現(xiàn)。我們認為在更加公開透明的銷售環(huán)境下,險企競爭將不僅僅立足于產品形態(tài)本身,產品信息的有效觸達和便捷高效的客戶溝通模式也是產品競爭的重要方面。 首次要求披露費率表與現(xiàn)金價值表,減少產品信息不對稱?!掇k法》明確要求:保險產品的費率表和一年期以上的人身保險產品現(xiàn)金價值全表首次作為產品信息披露材料進行主動公開。費率表和現(xiàn)價表作為產品的關鍵信息,我們認為其公開有利于消費者更加全面了解產品特點和細節(jié),更好地維護自身權益和提高保險認知,同時有利于保險公司更好接受社會公眾監(jiān)督,減少信息不對稱引發(fā)的銷售誤導和事后糾紛,有利于更好塑造行業(yè)整體形象。同時,銀保監(jiān)會也在研究制定《關于印發(fā)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險產品信息披露規(guī)則的通知》,未來將對不同設計類型的人身保險產品信息披露要求進行重新梳理并細化,以便消費者更全面、清楚地了解保險產品功能,從而更好地選擇保險產品。 投資評級:我們認為《人身保險產品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的出臺是監(jiān)管引導保險公司真正“以客戶為中心”的集中體現(xiàn),《辦法》通過全面規(guī)范人身險產品信息披露行為,有助于切實保護投保人、被保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權益,有助于消除保司和消費者之間的信息不對稱,減少銷售亂象和事后糾紛,促進行業(yè)長期健康可持續(xù)發(fā)展。我們認為未來險企產品端競爭更需要關注客戶真實需求以及注重產品信息的有效觸達和便捷高效的客戶溝通,建議關注中國人壽、中國平安和中國太保。 風險因素:內部信息披露制度建設不及預期;高質量代理人增員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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